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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縣山金金礦死亡安全責任事故涉嫌瞞報

2016-07-13 15:16:09 來源:中國企業網

針對河南省嵩縣山金九仗溝金礦選礦廠.在生產過程中,發生一起高空落石,砸到工作人員頭部,致使 1人送醫院途中就已死亡的生產安全嚴重責任事故,出于2016年6月28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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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瞞報方,山金金礦選廠車間一角

(1)2016年6月29號凌晨三點左右、因現場沒釆取安全防護措施、致一員工被落石砸至頭部送醫院途中死亡、鄧進才,男,47歲,嵩縣大章鎮趙嶺村五組人,礦方極意瞞報事故,草率私下處理;賠償60萬人民幣,引起強烈訴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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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采訪死者堂哥與親嫂

(2)死者漆下育有兩女鄧曉麗.鄧曉萍,一兒鄧冰鋒,三個孩子均都還未成年,早年父母雙亡,現只剩妻子管愛芳一人與孩子相依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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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房子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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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鄉一景

針對如此的安全隱患帶來的傷亡事故進行了調查走訪,死者家屬個個悲傷淚下、希望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否則、相關職能監管部門形同虛受。

本社記者6.29.上午走訪了山金礦方,孫經理卻謊稱死者是因工作中心臟病突發死亡,更可恨的是與宣傳部及安監局還有醫院都串通一氣拿死者心臟病突發來搪塞各媒體記者,讓醫院開出心臟病突發致死假證明,望職能相關部門能為民做主,為百姓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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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采訪了死者家鄉鄰居及親人現場

這樣撒謊的老總良心何在,員工因公殉職,一點德孝之心也沒有,就僅僅怕得到行政處罰.實在是不應該,作為一企業領導人應該要有十分愛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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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安全責任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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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縣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丶機構向社會公布"。查近兩年縣政府網示公告,無任何生產安全事故公布,僅僅半年間嵩縣安全責任事故已是多起,請問公布在哪?有無公布?我們正在組稿中(標題為《生產安全事故頻發,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形同虛設》),如無合理解釋,將依縣政府網公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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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舉報都是有用的,但需要詳細地列舉了礦業公司瞞報的礦工死亡事故的死者姓名、死亡時間、死亡地點、死亡原因和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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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礦非法、違法生產的,可獎5萬元;舉報隱瞞礦特別重大事故的,則能一次拿到10萬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其發現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進行舉報。

如果有人捏造事實舉報,或故意中傷他人,將依法移交相關機關追究責任。對利用虛假舉報騙取獎金的,責令退回所騙取的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受理、核查和獎金發放的工作人員,如果泄露了舉報人的信息,或向被舉報者通風報信,將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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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新《安全生產法》加大了處罰力度。對行政罰款,由過去最高的5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對于事故單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也作出了規定,可以處罰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如果出現瞞報,處罰上一年年收入的100%。同時,對重大以上事故單位的負責人要終生取消職業資格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業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此事件遭職能部門的包庇否認安全責任事故,是一起嚴重的知法犯法,為了調查屬實真像還社會一個公道,本社記者深入了解后,附有采訪視頻U盤資料一份可供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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