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張女士于2011年購買了中國太平洋保險金瑞人身(C款)終身壽險(分紅型)一份,保險金額5000元,繳費期為五年,共計25000元。業務員稱:消費者繳費期滿并且滿50歲即可領取養老金。2015年消費者繳費期滿,且已滿50歲,便攜相關手續到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消費者發現保險合同內容中一項與事實不符,因張女士身體為先天性殘疾,無法正常行走,但合同中先天性疾病一項為“無”。所以一旦出事,保險公司可依據合同拒賠,張女士認為業務員在推銷保險時對其形成了欺詐,要求退保賠償損失,投訴至消協。
洛陽市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情況屬實。業務員明知此種情況依然在有無先天性疾病一項填寫“無”。在推銷保險時,沒有按照保險合同內容為消費者介紹,致使消費者誤認為所購保險只要繳費期滿,滿50歲即可按照保險領取養老金。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
經調解,該保險公司洛陽分公司為消費者辦理退保手續,共計25000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保險誤導服務類消費糾紛。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條款有明確說明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應該如實的履行告知義務,詳細講解各種條款。對投保人不得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由于業務員的誤導,致使消費者張女士誤認為保費繳滿五年,年齡年滿50歲時即可領取養老金,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責任,全額退款。
提示:保險行業仍需規范 理性投保才保險
隨著消費者保險意識逐漸增強,購買各類保險的消費者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保險消費投訴也呈上升趨勢。我們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各類保險時,一定要特別留心,勿盲亂買,做到理性投保。1、選擇資信較好的保險機構。消費者一般可選擇在當地經營時間較長、口碑良好并且為大眾所熟知的保險公司和其它經營保險的部門,不要輕信上門推銷保險業務的人,也不要看人情的面子購買保險。2、看保險條款:人們在買保險之前要準確地了解保險的內容,聽懂推銷員介紹保險。此時的關鍵點只有一個,就是將了解到的情況逐項用文字記錄下來,并逐項在保險條款中找到相對應的部分加以確認。3、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購買保險前,應計算清楚現有的收入水平及將來可能的收入能力,以保證在今后的歲月中,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以防投保數額過大、交費過高而影響家庭正常生活開銷,此時如果退保勢必要造成損失。4、付款時,投保人有權要求業務員當場開具保險費暫收收據和在收據上簽署姓名、業務代碼;也可以要求到保險公司付款。5、投保人應對退保、減保等可能帶來的損失了解清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參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及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聯系。6、投保過程中如有疑問或意見,應向保險公司及有關部門反映,或向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投訴。(河南省消費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