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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非法占地幾十畝建設糧庫無人制止

2016-04-30 19:50:59 來源:法治與社會雜志

  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鎮糧管所以買賣形式非法占用農用田地30多畝建設所謂的新糧庫,市國土局稱那是林地不是基本農田,可以先建后補手續,不需前去執法。

  近日,網民爆料稱永城市薛湖鎮糧管所以買賣土地形式非法占用農用地30多畝建設所謂新糧庫,當地政府及永城市國土局監察、綜合執法局等相關部門存在瀆職及玩忽職守現象,導致職能部門從不去現場執法。建成新糧庫院內仍有麥苗再生長,可以標志土地性質是農用地。

河南永城非法占地幾十畝建設糧庫無人制止

  4月28日,記者驅車來到永城市薛湖鎮東側張營村附近所謂薛湖鎮糧管所,記者發現該糧庫院內仍有麥苗生長,糧倉及圍墻基本竣工,多工人在建設。當記者問看門的一老人此院建設作何用途時,老人愛理不理的回答說: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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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近一騎車的老人蔣清偉(花名)告訴記者,這是薛湖鎮糧管所建的新糧庫,占地三、四十畝,每畝的以數萬元從謝廟村購買,院內目前還有一家沒有賣,長小麥的那片就是,原來這都是麥地,今年開春動工,好好的小麥都給毀了。

河南永城非法占地幾十畝建設糧庫無人制止

  另一村民趙顯俊(花名)告訴記者說,老百姓建房不拿錢政府都不讓建,這建糧庫占地幾十畝都沒有人問,政府整天給老百姓講買賣土地是違法行為,這建糧庫買賣土地幾十畝都沒有人問,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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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時26分,記者通過電話聯系到永城市國土局吳副局長,吳告訴記者說,薛湖鎮建糧庫的事他知道,也是通過媒體上記者采訪此事,通過了解得知的。原來的老糧倉受煤礦采煤塌陷的原因,導致老糧倉部分裂紋,糧倉內大概有100萬斤糧食無法儲藏,急需要搬遷,新糧庫所占土地性質是林地不是耕地,具體情況國土局執法大隊清楚,我不太清楚。

  吳局長還告訴記者說,如果要采訪國土局必須先到永城市委宣傳部報道,征得宣傳部同意后才可接受采訪。

  記者隨后到永城市宣傳部遞交記者證和報社公函復印后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說,你們可以到相關部門采訪了。

  記者隨機再次撥打國土局吳副局長電話,要求吳副局長安排執法大隊相關人員接受采訪,吳副局長竟告訴記者說,自己要去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國土局執法人員不在單位,讓記者不要去國土局,等待執法人員給記者聯系。

  12時40分,一自稱是薛湖鎮糧管所馬姓負責人不知從哪得知記者電話號碼,通過電話告訴記者說,新建糧庫占地手續正在審批,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急著開工,原因是薛湖煤礦地下開采時由于地面塌陷,導致老糧倉部分墻壁裂縫,為了挽回損失,不得不采取先建后批。至于院內生長一片小麥的解釋是,那塊麥地是當地村書記堂弟的,一畝地要價30萬元,所以到現在都沒有協商好,因此小麥還在那生長。至于所占土地性質,馬姓負責人說,那是塊林地,不是耕地。

  截止發稿,記者也沒有接到河南永城市國土局執法人員的任何聯系,國土執法人員到底去哪了?

  記者從河南省國土廳采訪獲悉,根據有關規定,必須是建設用地才允許搞建設,林地不準搞建設,先建后批屬于違法行為。

  【相關鏈接】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居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區、自留山,也展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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