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7月14日電
蘭考縣污水處理廠項目從簽訂合同時便存在涉嫌買賣總承包合同并違法分包的問題,近日,該項目承包人南通長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長城公司”)稱,他們沒有承建蘭考縣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該項目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所謂的南通長城公司的公章系造假,而此前蘭考縣公安局在沒有前往南通長城公司核實的情況下,卻認定此章為真。
這樣一個造假的項目,卻得到了當地政府向河南省環保局和財政廳申請的2600萬元獎金。
(該合同中南通長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系偽造,而且沒有相關人員簽字)
重點項目涉嫌買賣總承包合同并違法分包
2011年8月23日,蘭考縣榮華水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柏青(以下簡稱“榮華水業”)和南通長城公司張享明簽訂合同,由后者承建蘭考縣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25000噸/日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承包內容包括污水處理廠區所有構建筑物、道路、綠化、圍墻等。2011年9月1日開工,合同工期為240天,合同價款為2280.47萬元。
然而,2011年9月1日,南通長城公司并沒有開工,而是在9月3日,將蘭考縣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違規分包給南陽建工集團,開工日期仍然標注為2011年9月1日,但合同價款卻成了1455.2萬元,與首次簽訂合同差價為825.27萬元。也就是說,南通長城公司轉手凈賺825.27萬元,而且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
我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因此,蘭考榮華水業涉嫌違法發包,南通長城公司涉嫌非法分包。
南通長城公司公章系私刻
據負責建設蘭考污水處理廠的南陽建工集團項目經理黃金柱介紹,是蘭考榮華水業法人代表劉柏青代表南通長城公司跟他簽訂的合同,而且是合同簽訂十多天后才提供了工程圖紙。
隨后,由于榮華水業法人劉柏青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所需款項,導致工期拖延至2013年4月28日才全面竣工隨后通過驗收。工期延長13個月,黃金柱稱期間他向銀行貸款200萬元,又向民間高息拆借850萬元來維持工程進度。
2015年南陽兩名曾跟著黃金柱在蘭考建設污水處理廠打工的農民工,由于多年沒能將工資要回,相繼喝農藥自殺。
由于聯系不到劉柏青,黃金柱剩余的工程款一直未得到清算,黃金柱開始懷疑劉柏青的南通長城公司的公章是私刻偽造的,隨后黃金柱聘請鄭承斌律師與南通長城公司副總經理費建東取得聯系,被告知其留下的蓋有南通長城公司合同專用章、公章以及南通長城公司蘭考縣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章,均系偽造。2015年4月24日,黃金柱以合同詐騙罪為由向河南省相關單位舉報。
(所謂的南通長城公司項目經理易建國屬假冒人員)
2015年7月14日,蘭考縣公安局政委王永召批示給公安局副局長劉廣燦,“安排經偵大隊初查,給當事人明確答復”。2016年1月12日,蘭考縣政法委告知黃金柱,蘭考縣公安局經偵隊的鑒定報告出來了,章是鎮江分公司送去的,鑒定后和合同上的章是一致的。
“公安局不去南通長城總公司調查章的真假,卻相信鎮江分公司的,但是合同上蓋的章也不顯示分公司呀”,黃金柱對蘭考縣公安局經偵隊的鑒定表示不可信服。
2016年7月12日上午,記者和黃金柱來到江蘇省南通長城公司,在看了蘭考縣榮華水業法人代表劉柏青和南通長城公司張享明簽訂的合同,以及南通長城公司與南陽建工簽訂的合同后,負責公司業務的朱副總經理認定張享明不是南通長城公司的員工,“我現在懷疑我們這個章是不是假的”,朱總介紹,他們所蓋公章下面沒人簽字,如果公司有人簽字,筆跡他會認識。而且在南通長城公司與南陽建工簽訂的合同中,發包方南通長城公司的項目經理易建國不是他們公司的人。
“關鍵是南通長城公司在河南根本就沒有項目”,朱總介紹,蘭考縣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不是他們公司的項目。
12日下午,在南通長城公司,朱總稱中午公司專門開了個會議,認定有關蘭考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項目所蓋南通長城公司的公章是假的,而所謂的他們公司派駐的項目經理易建國,是通州建筑安裝總公司的人,公司也沒人認識所謂的劉柏青,劉柏青給南陽建工轉款所用的南通長城公司鎮江分公司的賬號也不是他們的。
2012年,在蘭考縣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項目尚未建好的情況下,蘭考縣環境保護局和財政局向河南省環保廳和財政廳上報,特為此該項目業主單位蘭考榮華水業申請2012年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獎勵資金2600萬元。
近日,據蘭考榮華水業會計介紹,目前該獎金已撥付給她們將近1000萬元。
這樣一個重重違規的“騙子”項目,卻能騙來國家巨額資金,可見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存在嚴重確缺失,本網將繼續關注事件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