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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仟祥煤業發生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被指涉嫌瞞報

2016-11-28 14:59:00 來源:

  上圖為仟祥煤業

  上圖為網絡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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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位于登封市徐莊鎮的仟祥煤業公司發生一起安全事故,當班礦工劉帥衛因井下塌方被砸身亡。仟祥煤業被指瞞報事故,當地政府“失聲”。截至目前,仟祥煤業公司屈姓礦長以及李姓負責人均未對此事做出任何回應。登封市仟祥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隸屬于河南省嵩基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基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是登封市嵩基(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個全資子公司。

  據了解,死亡礦工劉帥衛,男,1973年生,禹州市文殊鎮上白村四組人, 事故發生后,礦方并未及時的上報事故信息,而是選擇私了,礦上與劉家簽訂“死亡協議”,進行200余萬的高額賠償,正值壯年的劉帥衛也就成了“瞞報私了”的犧牲品。同時當班礦工尚小五,徐莊關灣人,也因井下塌方受傷,目前正在鄭州第16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另據知情人反映,仟祥煤業公司老是出事(死人后選擇賠錢私了,然后瞞報事故),就在前不久的9月15日下午,井下一名礦工被礦石和鋼梁砸死。死者王*盈,1962年生,登封市徐莊鎮閻溝村人。礦方和村干部等人參與處理賠償一事,要求家屬對外稱作是心臟病死亡。

  一位多年從事煤礦經營的知情人透露,事故隱瞞不報,礦長和當地領導是最大“贏家”,礦工則是無辜的犧牲品。他說,隱瞞不報,煤礦可以免去停產整頓之憂,從而節省一大筆技改費用。煤礦只要不停產,每天就都有大筆利潤進賬。如果停產一天,按照一個年產3萬噸的煤礦來算,每天要損失3萬元以上,一年就是1000多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70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根據監察部、安監總局制定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若對發生的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要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此次事故,不只暴露的是監管部門失職,還體現出部分領導默許瞞報。所以每當事故發生后,礦方的第一抉擇是給與死者家屬高額賠償,讓死者家屬閉口不談。 安全事故也許不全是人禍,但疏于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則是人禍。人禍之禍,禍根何在?

  媒體已將全部資料與證據匯總后交予省相關單位,并對此事進一步關注。(來源:北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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