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7月1日正式施行。《中醫藥法》涵蓋了中醫藥服務、中醫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科學研究、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并對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中藥材質量全程監管等作出明確規定。
《中醫藥法》為民間中醫執業“松綁”
《中醫藥法》指出,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法》以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為宗旨,著眼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強化政策支持與保障,堅持規范與扶持并重,注重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制約中醫藥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一直以來,民間祖傳、師承的不少中醫從業人員因為學歷、專業等問題,難以取得中醫執業醫師資格。為此,《中醫藥法》提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加強中藥材質量全程監管,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中醫藥法》在中醫診所、中醫醫師準入等多個方面對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外,在中藥材保護等管理制度方面也有所創新。針對中醫診所和中醫醫師非法執業、醫療機構違法炮制中藥飲片、違法配制中藥制劑、違法發布中醫醫療廣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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